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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时培训费赔偿问题怎么解决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4 14:09)    点击:202

  解除劳动合同时培训费赔偿问题怎么解决

  一、员工培训的形式

  员工培训的9种形式

  1、讲授法

  属于传统的培训方式,优点是运用起来方便,便于培训者控制整个过程。缺点是单向信息传递,反馈效果差。常被用于一些理念性知识的培训。

  2、视听技术法

  通过现代视听技术(如投影仪、DVD、录像机等工具),对员工进行培训。优点是运用视觉与听觉的感知方式,直观鲜明。但学员的反馈与实践较差,且制作和购买的成本高,内容易过时。它多用于企业概况、传授技能等培训内容,也可用于概念性知识的培训。

  3、讨论法

  按照费用与操作的复杂程序又可分成一般小组讨论与研讨会两种方式。研讨会多以专题演讲为主,中途或会后允许学员与演讲者进行交流沟通。优点是信 息可以多向传递,与讲授法相比反馈效果较好,但费用较高。而小组讨论法的特点是信息交流时方式为多向传递,学员的参与性高,费用较低。多用于巩固知识,训 练学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与人际交往的能力,但运用时对培训教师的要求较高。

  4、案例研讨法

  通过向培训对象提供相关的背景资料,让其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法。这一方式使用费用低,反馈效果好,可以有效训练学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另外,近年的培训研究表明,案例、讨论的方式也可用于知识类的培训,且效果更佳。

  5、角色扮演法

  授训者在培训教师设计的工作情况中扮演其中角色,其他学员与培训教师在学员表演后作适当的点评。由于信息传递多向化,反馈效果好、实践性强、费用低,因而多用于人际关系能力的训练。

  6、自学法

  这一方式较适合于一般理念性知识的学习,由于成人学习具有偏重经验与理解的特性,让具有一定学习能力与自觉的学员自学是既经济又实用的方法,但此方法也存在监督性差的缺陷。

  7、互动小组法

  也称敏感训练法。此法主要适用于管理人员的人际关系与沟通训练。让学员在培训活动中的亲身体验来提高他们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其优点是可明显提高人际关系与沟通的能力,但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培训教师的水平。

  8、网络培训法

  是一种新型的计算机网络信息培训方式,投入较大。但由于使用灵活,符合分散式学习的新趋势,节省学员集中培训的时间与费用。这种方式信息量大,新知识、新观念传递优势明显,更适合成人学习。因此,特别为实力雄厚的企业所青睐,也是培训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9、个别指导法

  师徒传承也叫“师傅带徒弟”、“学徒工制”、“个别指导法”,是由一个在年龄上或经验上资深的员工,来支持一位较资浅者进行个人发展或生涯发展 的体制。师傅的角色包含了教练、顾问以及支持者。身为教练,会帮助资浅者发展其技能,身为顾问,会提供支持并帮助他们建立自信;身为支持者,会以保护者的 身份积极介入各项事务,让资浅者得到更重要的任务,或运用权力让他们升迁、加薪。

  二、解除劳动合同时培训费赔偿问题

  劳动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经常会因为培训费用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目前,确有某些企业存在一些不够规范和不尽合理的做法。例如,有的企业内部 规章制度规定,只要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调离原单位,不论单位是否出资培训过,均须交纳一定数额的培训费;有的企业在解除合同时,不顾劳动者在本企业工 作时间长短,对其出资培训过的职工一律要求全额赔偿等等。

  事实上,这些做法不符合我国有关劳动政策法规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和《企业职工培训规定》,职工培训问题作为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明确有关培训事宜及违约赔偿责任;或者企业与 职工也可以签订专项培训合同,对某项具体培训项目的有关问题(包括违约赔偿责任)做出具体规定。劳动合同和培训合同的这些约定,是处理有关培训争议的重要 依据,但约定规定劳动者违约时应负担的培训费用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因费用问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 理。

  根据上述规定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对培训费赔偿问题具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如果企业确实对职工出资培训,并能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培训费用,这是前提条件。

  2、一般而言,只有职工单方面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培训费,一般不得要求其赔偿已出资的培训费。除非职工因违纪等重大过错而被企业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则有权要求其赔偿有关培训费用。

  3、劳动者在符合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不得要求其赔偿培训费;除非职工违反规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 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在适用期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在合同期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 系,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

  4、关于具体如何赔偿的问题,可按培训劳动合同执行;未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执行。但培训合同与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赔偿的约定,不得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约定,否则无效。因培训费赔偿问题而发生争议的,可由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5、劳动者赔偿培训费的具体支付办法是:如约定服务期的,则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员工培训的形式

  员工培训的9种形式

  1、讲授法

  属于传统的培训方式,优点是运用起来方便,便于培训者控制整个过程。缺点是单向信息传递,反馈效果差。常被用于一些理念性知识的培训。

  2、视听技术法

  通过现代视听技术(如投影仪、DVD、录像机等工具),对员工进行培训。优点是运用视觉与听觉的感知方式,直观鲜明。但学员的反馈与实践较差,且制作和购买的成本高,内容易过时。它多用于企业概况、传授技能等培训内容,也可用于概念性知识的培训。

  3、讨论法

  按照费用与操作的复杂程序又可分成一般小组讨论与研讨会两种方式。研讨会多以专题演讲为主,中途或会后允许学员与演讲者进行交流沟通。优点是信 息可以多向传递,与讲授法相比反馈效果较好,但费用较高。而小组讨论法的特点是信息交流时方式为多向传递,学员的参与性高,费用较低。多用于巩固知识,训 练学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与人际交往的能力,但运用时对培训教师的要求较高。

  4、案例研讨法

  通过向培训对象提供相关的背景资料,让其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法。这一方式使用费用低,反馈效果好,可以有效训练学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另外,近年的培训研究表明,案例、讨论的方式也可用于知识类的培训,且效果更佳。

  5、角色扮演法

  授训者在培训教师设计的工作情况中扮演其中角色,其他学员与培训教师在学员表演后作适当的点评。由于信息传递多向化,反馈效果好、实践性强、费用低,因而多用于人际关系能力的训练。

  6、自学法

  这一方式较适合于一般理念性知识的学习,由于成人学习具有偏重经验与理解的特性,让具有一定学习能力与自觉的学员自学是既经济又实用的方法,但此方法也存在监督性差的缺陷。

  7、互动小组法

  也称敏感训练法。此法主要适用于管理人员的人际关系与沟通训练。让学员在培训活动中的亲身体验来提高他们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其优点是可明显提高人际关系与沟通的能力,但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培训教师的水平。

  8、网络培训法

  是一种新型的计算机网络信息培训方式,投入较大。但由于使用灵活,符合分散式学习的新趋势,节省学员集中培训的时间与费用。这种方式信息量大,新知识、新观念传递优势明显,更适合成人学习。因此,特别为实力雄厚的企业所青睐,也是培训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9、个别指导法

  师徒传承也叫“师傅带徒弟”、“学徒工制”、“个别指导法”,是由一个在年龄上或经验上资深的员工,来支持一位较资浅者进行个人发展或生涯发展 的体制。师傅的角色包含了教练、顾问以及支持者。身为教练,会帮助资浅者发展其技能,身为顾问,会提供支持并帮助他们建立自信;身为支持者,会以保护者的 身份积极介入各项事务,让资浅者得到更重要的任务,或运用权力让他们升迁、加薪。

  二、解除劳动合同时培训费赔偿问题

  劳动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经常会因为培训费用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目前,确有某些企业存在一些不够规范和不尽合理的做法。例如,有的企业内部 规章制度规定,只要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调离原单位,不论单位是否出资培训过,均须交纳一定数额的培训费;有的企业在解除合同时,不顾劳动者在本企业工 作时间长短,对其出资培训过的职工一律要求全额赔偿等等。

  事实上,这些做法不符合我国有关劳动政策法规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和《企业职工培训规定》,职工培训问题作为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明确有关培训事宜及违约赔偿责任;或者企业与 职工也可以签订专项培训合同,对某项具体培训项目的有关问题(包括违约赔偿责任)做出具体规定。劳动合同和培训合同的这些约定,是处理有关培训争议的重要 依据,但约定规定劳动者违约时应负担的培训费用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因费用问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 理。

  根据上述规定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对培训费赔偿问题具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如果企业确实对职工出资培训,并能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培训费用,这是前提条件。

  2、一般而言,只有职工单方面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培训费,一般不得要求其赔偿已出资的培训费。除非职工因违纪等重大过错而被企业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则有权要求其赔偿有关培训费用。

  3、劳动者在符合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不得要求其赔偿培训费;除非职工违反规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 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在适用期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在合同期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 系,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

  4、关于具体如何赔偿的问题,可按培训劳动合同执行;未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执行。但培训合同与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赔偿的约定,不得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约定,否则无效。因培训费赔偿问题而发生争议的,可由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5、劳动者赔偿培训费的具体支付办法是:如约定服务期的,则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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